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制種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h(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媒體將具備資質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向社會公布。對未列入公布范圍的企業,鄉鎮、村組不得為其落實制種面積。
二、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種子生產基地規劃管理,對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條件的,頒發種子生產基地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對不具備種子生產條件的生產基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安排農作物種子生產。
三、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種子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種子生產企業和生產基地的誠信檔案。對出租、出借、轉讓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提供掛靠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種子生產許可證;對落實違法制種生產任務、誠信度差的基地,一經發現取消種子生產基地資格。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加強轄區內種子生產的指導管理。種子生產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與有資質的企業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嚴禁與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的企業和個人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制種生產合同必須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種子管理局統一印制的示范文本,合同簽訂后送交種子生產所在地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五、禁止非合同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與制種農戶惡意串通、私留或倒賣親本(原種)或合同約定生產的種子。對在種子生產基地搶購套購種子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并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
六、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組織制種農戶進行種子生產,協調解決制種農戶與非制種農戶之間、制種農戶和制種農戶之間的矛盾。種子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和種子企業約定,按種子產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種子生產服務費,用于村集體積累、基礎設施建設及村社干部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勞務費,但不得高于0.05元/公斤。除約定的費用外,縣、鄉、村不得向種子生產企業收取管理、服務等其他費用。
七、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在種子生產季節對種子田進行田間質量檢驗,并通報田間檢驗結果。對達不到標準且無法整改的種子田,由所在地種子管理部門簽發《種子田報廢通知書》進行報廢處理,縣級種子管理部門監督種子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種子進行改變用途處理,產生的損失由合同規定的責任方承擔。
八、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監督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門店)健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建立種子質量可追溯制度。依法嚴厲打擊進行品種侵權生產經營的行為。
九、植物檢疫部門要加強出入境種子檢驗檢疫和種子生產基地植物檢疫工作力度,凡進入我市從事制種的繁殖材料必須進行登記和檢疫,未經檢疫合格的種子不得進行擴繁,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傳播蔓延,切實保護種子生產基地和農業生產安全。
十、嚴禁種子監管人員參與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鄉鎮、村組干部有在種子生產過程中暗箱操作、弄虛作假以及收取好處費幫助侵害農民利益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