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5年 第1號
現公布《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5年4月29日
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要求,農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
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公布)
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刪除第十八條第三項。
二、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2011年9月6日農業部公告第1643號公布)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
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