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問題需要引起特別注意。在農業生產中,資本替代勞動并不必然帶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反,如果資金流入沒有伴隨相應的生產規模擴大,資本對勞動的替代就會導致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浪費。具體說,生產規模過小對農業發展的制約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制約先進技術應用和現代農業發展。在現實生產中,農業技術的應用存在一個規模臨界點,當農戶生產規模較小的時候,按照經濟與理性原則,農戶并不傾向于采用新技術,甚至根本無法單獨采用“規模性技術”。因此,在農業生產規模不變的條件下,特別是在以小農戶為基礎的農業生產條件下,資本對勞動的替代主要表現為對低技術含量的農業機械的購買,以及農藥、化肥、除草劑等生產要素的大劑量使用。這仍屬于粗放型農業生產方式,不僅制約先進技術應用、限制農業生產水平提高,而且增加農業生產污染的可能性。
二是對農業勞動力結構產生不利影響。農業生產規模過小,導致農業生產效率難以提高,農業比較效益低下,有能力、有知識以及年富力強的勞動力就會選擇離開農業領域,進入第二、三產業。這使得農業勞動力結構呈現老年化與低技能化趨勢,F代農業發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現代農業生產組織和生產者。轉變農業生產方式,首先必須改變農業的生產組織方式,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從而形成新的農業生產服務體系。老年化、低技能化的農業勞動力結構顯然不利于農業發展,特別是不利于農產品市場開拓與農業生產新技術、新品種以及新生產資料等要素的使用。農業勞動力結構不改善,農業的粗放生產方式就難以改變,農業的衰敗與農村的凋敝將不可避免。
因此,適度擴大農業生產規模,是我國跨越劉易斯轉折點后保障糧食安全、實現農業健康發展的關鍵。適度擴大農業生產規模,并不是要改變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也不是要盲目擴大農業生產規模;而是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業生產規模。在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等方式,將細碎化的地塊集中到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手中,實現適度規模的農業生產。我們在調研中發現,一旦實現了適度規模的農業生產,農戶對施肥技術、良種配套、栽培技術以及先進農機設備的需求就會增加,化肥、農藥、塑料薄膜等污染源就更加可控,農業面源污染的單位治理成本就會降低。這不僅可以提高農地使用效率,而且能夠保證種糧大戶收入與城鎮居民基本相當,增加農民收入,吸引更多的能人從事農業生產。實現土地和農業生產適度規模經營,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生產自然得到發展,將形成一系列專業化生產基地,從而進一步為增加科技投入、實現標準化生態化生產奠定基礎,形成現代農業生產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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