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種子法》修訂將植物新品種保護單獨列出一章,帶來的主要變化有:將原條例的一些內容列入到《種子法》,提升了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位階;將品種權行政執法權下放到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并大幅提高對品種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民事賠償標準和行政處罰額度,空前地加大了品種權執法;將DUS測試作為品種審定、品種保護和品種登記的重要前提,品種管理工作又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出堅實的一大步?梢哉f,將新品種保護列入到新《種子法》必將促進植物新品種保護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制化,是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戰略的重大舉措。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措并舉,不斷強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2008年國務院發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植物新品種權確定為與專利、商標、版權等并列的七大戰略專項任務之一,并在之后連續多年,將打擊植物品種權侵權行為作為國務院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重要任務。201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同時賦予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種業管理屬性。2014年,國家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將植物新品種權案件審理納入其中。同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知識產權局、農業部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對植物新品種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國家層面看,保護植物新品種已經成為我國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現代種業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新品種保護的重視和支持,傳遞了國家鼓勵原始育種創新、加大對育種者權利保護,發展現代種業,建設種業強國的決心!
新《種子法》進一步強調植物新品種權,是現階段構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的現實選擇。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已先后制定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植物新品種權同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植物新品種權的相關法律制度尚屬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立法層級上明顯滯后于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單獨立法尚未形成共識、短期內難以提上日程的情況下,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關鍵性制度通過種子法專章規定,節約了立法資源,提高了立法效率,更是化解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處罰力度太小的矛盾,符合民事制度需由法律規范的要求!
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登記是我國農作物品種管理的重要方面。隨著2011年國務院八號文件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實現了歸口管理,但兩者法律性質有屬性上的差異,在品種管理實踐中有一個如何銜接的問題。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品種審定屬于行政管理行為。新品種保護列入到《種子法》,有利于兩者有機銜接,也便于統一執法管理。進入市場銷售推廣的審定品種,如果是授權保護的植物新品種,可以統一測試流程、統一測試機構、統一執法主體,這可極大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切實維護育種者權利和農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