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日報記者:新出臺的種子法是在種子的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是如何體現簡政放權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謝謝你的問題。這次種子法修改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的精神,對種子生產經營管理進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二是對生產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他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同時對這些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的規定,原來是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這次改成備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里的檢驗員的資格許可。我想,這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這里重點介紹一下,主要體現簡政放權的是改革完善品種審定制度,因為這個制度是修訂前種子法品種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這次修改主要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范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品種登記制度在我們國家缺乏實踐經驗,一開始起步考慮到登記范圍不要過寬、登記門檻也不要過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復雜,要防止搞變相的審定,建立由品種登記申請者對登記品種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這么一種機制。也就是說,只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不做實質性審查,這有利于品種盡快地上市推廣,滿足市場的需要。我們的主管部門可以從繁重的行政事務中脫身,重點投入到種子事中、事后的監管上,及時發現、解決種業發展的問題。
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轉變監管觀念,樹立服務意識,真正做到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再介紹一下品種登記制度是怎么能夠體現更多的發揮市場作用,政府又要起到規范引導的作用的。主要是我們規定:應當登記的品種如果沒有進行登記,不能發布廣告、推廣,也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這里講的推廣,應當理解為各級國家農技推廣機構進行推廣,包括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實驗、示范、培訓、指導、咨詢服務。不得推廣的主要是沒按照規定登記的品種,國家農技推廣機構不得進行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記的品種進行銷售,也不得發布廣告。我想這樣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規定登記品種的企業的市場行為。實行品種登記,政府主要是起規范和引導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記品種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發揮市場的作用。謝謝。
瞭望周刊記者:請問這次種子法的修訂對于促進種業的創新以及相關科技人員技術權益的保護方面做了哪些規定?這對于我國種業發展會有什么樣的促進作用?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這次種子法的修改從目的里加了三句話:一是要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二是要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三是要發展現代種業。所以這次種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加了一章,即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國務院確定的種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核心產業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有了保障。具體的政策就是第12條,增加了“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边@是一個方面。
另一個方面,這次法律中在品種選育方面明確了支持科研院校和高等院校開展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科技人員依法取得研發收益,鼓勵企業利用公益性創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種,支持科研單位人員向企業流動,所以這次的政策支持同時也是國家的政策,就是國家的科研教學單位向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方面發展,商業化育種主要由企業承擔,在政策支持和走向上也體現了這個內容。謝謝。
檢察日報記者:這次種子法修改新增了一個章節叫“新品種保護”,請問這一增加是出于什么考慮?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謝謝你的問題。這次種子法修訂對原有的章節進行了調整,新增加了新品種保護一章,下面我就為什么要增加這一章做一個簡要的回答。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促進育種創新、提高創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依據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隨著我國種業的快速發展,僅靠條例進行保護已經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侵權套牌等違法現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挫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種業的健康發展。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層級相對較低。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有相關的法律進行保護,唯有植物新品種是通過法規來規范。二是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水平偏低。保護的力度和強度、保護的范圍和內容遠不能適應當前推動現代種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三是鼓勵品種創新不足,企業維權存在周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以及侵權現象嚴重等問題。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關中央文件也多次提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議案。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種權立法尚未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情況下,借鑒荷蘭、日本等有關國家在種子立法中的經驗,在種子法修訂草案中新設“新品種保護”一章,草案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種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關鍵性制度進行了規范,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提高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和額度,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樣規定,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銜接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手段,又為將來植物新品種保護單獨立法留出了空間。既回應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切,更是落實中央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保護知識產權要求的重要舉措。
人民日報記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這條規定該怎樣理解和解讀?
張延秋:關于轉基因的管理,農業部一直的態度大家都知道,四句話即“積極研究、慎重推廣、依法依規、加強監管”。這次種子法修改第7條中進一步明確了對轉基因品種要跟蹤監管和信息公開的要求。我們在落實中,對生產經營未經批準轉基因種子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對批準的作物種子,通過生產經營許可審批,品種審定、登記,標簽、檔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規管理。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這次種子法的修改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有一些怎樣的具體規定和措施?
岳仲明:這個問題由我來回答。確實像您說的,種子法這次特別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完善了執法機制,加大對坑農、害農種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這次修改完善了執法機制,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種業是促進農業、林業長期穩定發展,保證糧食安全的根本,關系到我們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針對坑農、害農典型的案件時有發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農民可能顆粒無收,損失很大的情況,必須嚴厲地打擊,堅決地懲處。具體地講,剛才我說了,第3條和第49條都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為了便利農民解決有關種子質量糾紛,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或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原來的規定是先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因為考慮到方便農民索賠,這次規定農民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索賠,也可以找種子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索賠。
三是加大對坑農、害農這種違法行為處罰的數額和幅度。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要判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這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行業禁入。我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嚴格執法,因為我們覺得嚴格執法非常重要,同時也要提高認識,因為農民的利益無小事,所以要時刻把農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工作的重點,要做實、做細、做好。謝謝。
中國婦女報記者:種子法第37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我們了解到,在審議過程中,委員和代表也提出來,這可能會為假種子泛濫留下空間。我想請問第37條這些規定是出于哪些考慮,今后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剩余的種子在出售、串換的過程中有質量保障。
張延秋:這個問題我來回答。謝謝你。大家知道這一條在修改中爭議很大,一部分人要求刪除這一條款,提出現在農民自由串換種子如果管理不好,種子來源不清,種子質量沒保障,這樣的話就會給買種子的人、農業生產者造成損失,而且損失之后又無法得到賠償,特別是現在家庭農場、種糧大戶,有的有幾十萬畝的生產面積,他的種子要拿出來串換,量是非常大的,所以要求刪除。另一方面的意見認為種子,種子特別是常規種子,鄰里之間相互串換,今天我看你田里的好,明天我從你那里串換一點來種,這也是中國農民長期生產的一個習慣。這一規定還是實際需要的,所以這次最后決定還是保留這個條款。但是大家注意,農貿市場里加了一個“當地”,就是“當地的農貿市場”,將來在種子的管理當中要處理好這個度,掌握好這個量,把農民自由串換和商品種子的銷售分開,保障鄰里之間,一個村的、本地的品種,可以相互串換。同時也對鉆法律空子、拿這條以串換名義實質進行商品種子銷售這一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種子監管部門將來要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使放有度,放而不亂。謝謝大家。
瞭望中國記者:種子法第七章講到了種子的進出口和對外合作,我有一些香港的朋友,是企業老總,他們想投資我們在國內比如深圳、東莞有一些種子企業,如果他們合作的話,能不能講一講種子的進出口和有關情況?
張延秋: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一章原來就有,這次修改并不是很大,我們國家種子進出口是有規定的,進口種子在國內要做試驗,按照規定進行審定登記和管理。出口的種子也要進行審批,在種質資源方面有一些規定,要按照管理規定出口?偟氖俏覀円e極推進種業境內與境外的合作,發展我國現代種業。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