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簽管理”)(以下統稱“三個辦法”)已經于2016年6月29日農業部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韓長賦部長簽發部長令予以公布。這三個辦法關系到種子的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環節,它的發布實施必將對我國種子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從新《種子法》頒布以來,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就組織制定修訂相關配套文件。這三個辦法歷時半年,經過修改、征求意見、再修改后提交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發布,意義非凡。
新《種子法》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原有的相關規定、辦法就已經不適應了,有關辦法、規章必須與新《種子法》相一致。農業部新近公布的三個辦法就是落實新《種子法》的具體體現。修訂三個辦法的根本依據是《種子法》,而具體操作辦法又是根據我國種業的發展實際而作出的規定、措施,所以它的發布具有法規的嚴肅性和強制約束力。
新修訂的三個辦法致力于規范管理種子產業發展的關鍵環節。新《種子法》頒布后,將要修訂多個配套法規性文件。目前修訂的三個辦法,是關系到我國種子產業發展的主要環節。這三個辦法的發布,讓我國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了可操作性指南,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個辦法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雖然本次修訂的三個辦法單篇成文,但實則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品種審定辦法是解決品種的合法性,即品種的獲得;許可管理是解決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的身份,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守的規則;標簽管理是解決種子在市場上流通的亮相和對社會的公示和承諾。這三個環節,一個也不能少,否則,種子生產經營流通就會斷檔脫節。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中的關鍵點
無論是國家還是省級只將稻、小麥、玉米、棉花和大豆作為主要作物品種審定。也就是說,國家只審定這五個作物品種。
申請者在提供試驗種子時,就留取標準樣品。為的是確保提供試驗樣品和留存標準樣品的一致性,以作日后糾紛的裁決依據。特別提醒申請品種審定者,要提供足夠的、性狀穩定的、質量可靠的樣品。
把過去的“試驗重復不少于三次”,改為“可采用隨機區組或間比排列法”;把過去“兩年試驗后再進行一年生產試驗”,改為“綜合性狀突出的品種,生產試驗可以與第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同步進行”。有利于對表現突出品種,縮短試驗年限,加快審定步伐。
申請者可開展自有品種的生產試驗,是指自有品種的申請者無論參加國家或省級區試的,生產試驗可由自有品種的企業開展生產試驗,但必須報方案并得到原申請試驗單位的認可和統一管理。
對具備有試驗能力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可以組織開展相應的品種試驗,做到“四要”。一要納入國家和省級品種試驗的統一管理;二要聯合體成員不少于5家并簽訂相關合作協議;三要試驗品種應當是自有品種;四要一個法人單位只能在同一試驗區組內參加一個聯合體。如此規定,有利于拓寬選擇品種的渠道,同時保證監管的可行性。
對特殊用途的品種首次作出規定,不僅可以自行開展試驗,而且簡化試驗程序。生產試驗與第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合并進行。
對品種試驗總結和國家和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召開的時間、公示期等都作出明確要求,有利于推進行政行為落到實處。
引種備案與過去引種審定相比變化最大。新辦法要求引種備案,而非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引種的難度被降低很多,引種的當事人應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的關鍵點
新辦法最大的變化是把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合并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其規定的幾種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以外,都應當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新辦法取消了對企業注冊資金和對固定資產的要求,但是對申領不同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對申領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及非主要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除在基本設施、檢驗設備、加工設備、人員有具體要求外,還對品種生產環境作出了要求;對申領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條件項目與上基本相同,但在數量上要求更高一些;對于申領育、繁、推一體化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除上述條件之外對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育種基地、科研投入、品種、生產規模、種子經營、種子加工等都有明確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具備本辦法的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條件。
新辦法增加了“備案管理”。必須對以下幾種情況實行備案: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載明的有效區域設定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書面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整的生產經營檔案。對檔案的建立作出明確要求:包括田間生產記載檔案、加工包裝記載檔案和流通銷售記載檔案,要求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要求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證可追溯。
新辦法對種子樣品保留提出要求,企業應當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兩個生產周期。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中的關鍵點
新辦法要求種子標簽的提示內容增加風險提示。這是一些生產經營者所不愿暴露的軟肋。今后,如果沒有風險提示,一旦生產上出現應該提示的風險而沒有提示的,當事人就難免其責了。
種子標簽在標注上去掉了生產年月,增加了檢測日期和保質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還增加了信息代碼一項,為電子信息進入標簽作出提示。
增加了未經認證合格的種子,不得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的規定,以增加使用者知情權、選擇權。
新辦法規定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即與審定、品種保護相銜接,同時對其他內容要求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新辦法對使用說明應當標注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應將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以及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等九個方面進行明示,這表明生產經營者對銷售種子的承諾。
新辦法規定,印刷品標簽由原來不小于12厘米×8厘米改為11厘米×7厘米;對印刷品顏色沒有具體要求,但必須清晰、清楚;警示內容應當醒目,其中“高毒”以紅色字體印刷;“轉基因”字樣、警示標志等信息應在同一版面標注。
三個辦法的發布,凝聚著業界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辛勤勞動,是推進現代種業發展的可操作性指南。三個辦法都是以《種子法》為綱領,以市場為導向。三個文件的修訂,緊緊圍繞新《種子法》,以全力推進現代種業發展為目標,緊跟市場的發展需要。放權、減少許可、前置條件、簡化程序。
以企業為主體,以科技創新為引領在三個辦法中得到體現。在審定辦法中,對生產試驗,各種聯合體的試驗和引種試驗,依靠企業自主進行,充分體現了企業參與和知情權;對申領育、繁、推一體化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則強調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育種基地、品種、科研投入等。這有利于引領企業的科技創新,使一部分企業盡快強起來、大起來。
三個辦法以引導企業的誠信建設,以強化企業的內部管理為立足點。對企業的品種試驗、引種及標簽的真實性承諾,都是對企業的誠信和信譽的培養和考驗;企業育種資料的申報、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追溯體系的建立,有利于引導企業強化內部管理,使企業提高升級。
三個辦法的修訂出臺,有利于推動現代種業的有序發展。在實施中也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廣大種業人士應在實踐中進行總結,并逐步完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