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讀:試驗審定時間縮短引種程序簡化
時間:2016/7/25 11:31:1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簡稱《種子法》)規定,結合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實際要求,農業部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簡稱《審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秾彾ㄞk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開放思想、公開透明、明晰責任、強化監督!秾彾ㄞk法》修訂以解決品種試驗審定中出現的問題為導向,拓寬試驗渠道、簡化試驗程序、縮短試驗審定時間、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
一、拓寬品種試驗渠道
品種試驗過去主要由國家和省兩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綠色通道試驗只是在國家級品種試驗中試行。隨著以企業為主體的現代種業發展,品種審定申請者由過去以科研單位為主,逐步轉變到以種子企業為主。目前,種子企業申請審定品種數量超過科研單位,加上個人等其他育種者,每年申請審定品種數量成倍甚至數倍增加,國家和省級試驗點都處于超負荷運行狀態,如東北、黃淮海區域玉米品種試驗,每個試驗點每年承擔同一組別試驗的品種數量,由過去的15—30個,普遍增加到60—80個,有些試驗點試驗品種數量已超過百個,人力、物力、財力已難以承受,試驗質量更難以保障。即使如此,能參加試驗的品種數量仍只占申請總量的1/5到1/3,試驗容量嚴重不足成為制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瓶頸。新修訂《審定辦法》在充分利用現有國家和省級品種試驗資源的基礎上,積極利用社會品種試驗資源,擴大試驗容量。一是現有渠道挖潛,國家和省級試驗規模能擴大的盡最大可能擴大;二是拓展綠色通道試驗,將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主研發品種綠色通道試驗由國家級拓展到省級,將作物由雜交水稻、雜交玉米拓展到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5種審定作物;三是允許有試驗能力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自行開展自有品種試驗,試驗納入國家或省級試驗管理;四是允許申請者對自有品種自行開展生產試驗、對特殊用途品種自行開展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五是提倡建立審定工作區域協調機制,鼓勵省際間聯合開展品種試驗和審定。
二、縮短試驗審定時間
試驗審定周期長是品種審定申請者普遍反映的問題。根據提高試驗審定工作效率的原則,《審定辦法》從試驗周期和試驗審定工作環節兩個方面進行改革,最大限度縮短試驗審定時間?s短品種試驗周期,區域試驗第1個生產周期表現突出的品種,允許第2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與生產試驗同步進行;特殊用途品種生產試驗可與第2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合并進行?s短品種審定工作時間,將試驗結果匯總到部署新一輪試驗的時間、完成試驗到專業委員會初審的時間、初審品種公示的時間等7處工作時間縮短,其中5處由60天縮短為30天,2處由60天縮短為45天,特別是縮短完成品種試驗到進行品種初審時間,使新品種推廣時間可提早1年。
三、試驗審定工作公開透明
從試驗安排到品種審定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邀請申請者參與試驗工作主要環節!秾彾ㄞk法》規定,試驗前的組別設置、試驗點布局充分聽取申請者意見,試驗方案向社會公布;試驗期間組織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對試驗質量、品種表現進行田間現場考察,保留考察技術資料和圖片,做到可追溯;收獲期組織申請者代表與承試單位負責人、試驗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現場測產,結果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品種初審后,初審結果與品種試驗結果網上公示,并要求品種審定委員會建立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四、明確試驗審定工作主體責任
明晰責任,強化監管,是《審定辦法》的突出特點。一是明確品種試驗各主體責任,品種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和個人對試驗數據真實性負責;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試驗的,對其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引種者對其所引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二是違規追責,監督管理一章由原來的3條增加到8條,要求國家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品種信息平臺,發布品種審定、撤銷審定、引種備案、監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監督;明確了品種試驗人員、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品種審定申請者違反規定的具體處罰條款;明確要求農業部對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品種審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依法開展品種審定、引種備案、撤銷審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三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品種試驗審定工作責任重大,一個好的品種可以成就一個企業,一個不好的品種可以使一個企業倒閉,企業投入大量財力選育的優良品種不能通過審定可能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有嚴重缺陷的品種通過審定又可能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審定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簡化引種程序
過去一個省審定通過的品種,引種到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其他省,引種的品種需要報所在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很多省往往要求引種的品種也按品種審定程序進行,使引種實際變成審定。由于品種試驗審定時間長,加之引種的品種一般只適宜在局部種植,特別是更適宜省間交界地區種植,引種品種最終能通過審定的很少,結果一方面造成好的品種不能在省際間同一生態區適宜地區種植,影響新品種推廣,另一方面未同意引種的品種又在省際間交界地帶普遍使用,生產上品種良莠不齊,造成市場混亂。根據《種子法》規定,《審定辦法》將引種由所在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意修改為備案,大大降低了引種的難度。同時,還規定,省級審定品種在省際間引種時,只要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都可以引種,取消了過去只能是相鄰省才能引種的限制。
六、結合工作實際要求修改相關內容
這次修訂《審定辦法》,根據市場需要和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發展,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一是試驗方法的改進,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率逐步提高,要求審定出適應機械作業的品種,就要求試驗也應機械作業,這就要求較大的試驗面積,《審定辦法》將間比法排列作為試驗設計之一,可用接近大田生產的耕作和管理方法開展品種試驗,審定通過的品種就更“接地氣”。二是省級專業委員會組成方式改進,我國地域遼闊,各省作物差異很大,南方以水稻為主,北方以小麥、玉米為主,如南方有些省審定的5個作物,除水稻面積大較外,其他作物面積比較小,專業人員少,審定的品種也少,從實際出發,《審定辦法》規定,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本轄區種植面積比較小的主要農作物,可以合并設立專業委員會。三是給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品種申請者更大的自主權,品種審定標準制定由國家統一制定改為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省級可以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國家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具體確定本轄區內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允許省級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特殊用途品種的范圍,品種試驗可以適當減少點次、縮小區域等;減少了省級品種比較試驗點次數量;DUS測試申請者可以自主開展,也可以委托農業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七、品種退出修改為撤銷審定
根據《種子法》規定,將品種退出修改為撤銷審定,具體撤銷情形由3種修改為4種。一是將“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修改為“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文字表述更準確;二是將“種性嚴重退化的”修改為“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生產上不再利用的品種應該退出,但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并不代表品種種性嚴重退化,將“失去生產利用價值”作為撤銷品種的情形之一,使撤銷審定更具操作性;三是將“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的”修改為“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有利于凈化市場,防止侵權套牌;四是將“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通過審定的”列為撤銷情形,維護了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嚴肅性,有利于保障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充分體現品種審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
八、減少審定作物種類
為充分釋放育種創新活力,根據簡政放權的要求,大大減少了審定作物種類!斗N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審定辦法》只對5種主要農作物進行審定,取消對原來農業部確定的油菜、馬鈴薯2種農作物和各省確定的1-2種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審定作物種類由原來的28種減少到5種。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處馬志強鄒奎厲建萌楊洋
新辦法指引新方向
王澎
1981年我國發布《品種審定試行條例》,同年年底建立了品種審定委員會,標志著我國品種審定制度的初步確立。2000年《種子法》出臺后,品種審定制度更是上升到法律高度,而國家和省級兩級審定制度也一并確立。
新千年以來,通過國家和省兩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超過兩萬個,這為保障農業生產、促進農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貢獻。我國農業十余年的增產豐收和糧食一萬兩千億斤的生產能力,很大一部分得益于品種審定制度為我國農業生產輸送的眾多優秀品種。然而,隨著種業的飛速發展,企業在種業中的主體地位日趨確立,市場導向日益凸顯,加之國際種業的不斷沖擊,品種審定制度也逐漸暴露出試驗容量不足、試驗周期長等問題。
如今,與新修訂的《種子法》配套施行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在7月8日發布了。新辦法不但解決了試驗容量不足、試驗周期長等問題,還要求審定工作要做到公開透明可追溯,此外,對引種程序的簡化也是一大亮點。品種審定制度就如同育種研發的“指揮棒”,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育種家選育品種時的“好惡”,品種審定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引導育種家更加貼近生產實際、更加“接地氣”,也為民族種業良性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