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起 農民自留種子售串換將受限!
時間:2016/8/11 10:45:00 來源:農資導報農技專家 作者:佚名
8月15日,新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將開始施行。小編發現,《許可辦法》施行后,不僅種子生產和經營的行政審批手續會簡化,農民自留種售、串換種子也將受到新的規則限制。
自留種串換規則明確
《種子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对S可辦法》實施后,將對農民個人、串換區域、串換數量作了進一步明確。辦法規定,農民個人應為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當地集貿市場應為農民個人所在鄉(鎮)區域;其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違反規定出售、串換種子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
經銷實行備案制度
種子生產基地和種子經銷門店管理一直是監管難點。當前種子企業普遍通過書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業+農戶”“企業+合作社”等形式開展種子生產活動。在種子銷售鏈條上,種子經銷門店數量眾多、銷售渠道復雜,全國種子經銷店有近30萬家。新《種子法》建立了種子生產經營備案制度,推進行政審批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
《許可辦法》規定,書面委托生產種子、書面委托代銷種子、經營不分裝種子和設立分支機構等四類常見的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應向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可向上級行政區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兩證”合一,設立副證
實行種子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是種子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的實質合并。就目前同時具有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2080家企業而言,只申辦一個許可證,將大幅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量,減輕企業負擔;實行全產業鏈監管,將以具有種子加工包裝權的企業為主體,向前延伸至種子生產,向后延伸至種子銷售,有利于加強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可追溯管理。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企業注冊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按權限核發,其余種子生產地、種子銷售地無需重復核發同類型許可證。種子生產普遍存在異地制種情形,生產品種逐年更新,生產品種、地點頻繁變更!对S可辦法》將許可證分為主證、副證,主證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事項;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種子生產地點等內容。主證、副證是一個有機整體。
企業注冊門檻降低
新《種子法》取消生產經營許可的資金條件,《許可辦法》取消了企業注冊資金和先證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記環節實行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企業根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承擔相應責任;在許可審批環節突出種子生產經營相關的資質條件,企業根據計劃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減輕企業投資的資金壓力。
在生產經營檔案管理方面,《許可辦法》突出強調兩方面,一是保證可追溯,二是保存種子樣品。種子企業應當建立包括種子田間生產、加工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或憑證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至少保存五年,確保檔案記載信息連續、完整、真實,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者應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樣品兩個生產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