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標簽必須標注保質期?
時間:2016/8/15 10:19:18 來源:農村大眾 作者:佚名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業人普遍關注的種子質量保證期是這樣規定的:“第十四條 檢測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測質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位數字完整標示如2016年5月。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注以月為單位自檢測日期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質量保證期6個月!
這規定一下,卻是一家歡樂一家愁。
使用者叫好:種子質量有保證
種子這個很特殊的商品在貯藏保存的過程中四大質量指標中的純度、凈度、水分一般不會產生變化而發芽率會隨著貯藏時間、貯藏環境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的變化產生程度不等的變化不同的作物種類它們的種子貯藏壽命都不同。顯然像之前外包裝標簽只標示生產日期不標注保質期讓種子使用者自己購買時判斷是否在保質期內不利于種子使用者使用而實施新的種子標簽為的是保護廣大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者困惑:種子易主責任誰擔
要求標注保質期又給種子生產經營者帶來了困惑。
以前要求標注的是種子的生產日期而按新規定要求標注的是種子裝入包裝前的檢測日期。就是經過檢測合格的種子在檢測后一年內的多長時間內種子的發芽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不會低于標簽標注的指標是種子包裝企業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但種子售出后就已經易主不再受原包裝企業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間因貯藏條件不適宜、方法不得當等原因產生變化還要求原企業負責質量承諾保證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支招
法律界人士提出的對策是:按《合同法》相關規定質量保證主要規定在標的物(種子)買賣交易時雙方可以約定復檢期限如果經過復檢不合格的可以退貨標的物(種子)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種子)交付之后由買受方負擔。這些問題一般都是發生在種子經營者之間根據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即買即用的現實一般不會存在這些問題。為此種子生產經營者對自己所經營的種子在進行包裝檢測時對它的新陳程度經過自己長期試驗確實在保質期內不會發生變化買賣交易時要求購買方進行復檢并約定保存條件和各方的責任如果真的出現糾紛按合同約定處理即能化險為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