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告訴你 為何亟需制定新品種保護法?
時間:2017/3/20 16:07:03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作者:佚名
連續五年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圣豐種業、云農場集團董事長王書平經歷了這樣的喜悅,“總理聽完匯報很重視”。那么,王書平匯報了什么?
在我國農業領域,對于品種權保護制度這一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和約束,作為一位種業大佬,王書平結合實際,提出了亟需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這一建議。
關于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建議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內在革新所需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發布已近20年之久,當時所確定的品種權保護水平已經嚴重不適應當前我國育種技術和種子產業發展需求,嚴重影響了種業企業投資原始育種創新的積極性,制度本身需要內部革新。例如,新《種子法》修訂過程中討論的增加品種權人主張權利的環節以及構建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等問題,最終沒有得到采納。加之篇幅受限,有關植物新品種申請、受理、審查、復審等沒有規定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普遍反映的“授權慢”、“維權難”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品種權侵權行為仍較為普遍,套牌銷售現象仍較為嚴重。因此,在現有《種子法》框架下修訂《條例》根本無法解決上述問題!斗N子法》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立法預留了空間。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建議,“可在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或者將該條例上升為法時,統籌研究解決”,也為植物新品種保護專門立法提供了通道。
二、解決目前植物新品種保護中存在主要問題的需要
與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比較,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十分落后!斗N子法》和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不少規定還不能適應我國現代種業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品種權保護水平太低。品種權保護僅限于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而對為繁殖材料進行存儲、運輸、加工、許諾銷售等極可能構成侵權的環節未作規定;品種權保護的客體僅限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對其收獲材料未做規定,對于常規品種和無性繁殖品種,權益人根本無法正常維護權利。
二是鼓勵品種原始創新不足。對新培育的品種不區分原始品種和實質性派生品種,對實質性派生品種沒有任何的限制性規定。隨著育種技術發展,育種者很容易在現有品種基礎上通過簡單修飾獲得獨立的品種權。長此以往,嚴重損害了育種者的原始創新動力。
三是品種權受理審批程序復雜,授權速度慢。目前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審查時間一般超過3.5年,很大的一個原因是,《條例》對品種權審查程序規定十分繁瑣,特別是申請文件準備、繁殖材料遞交、費用繳納和監控等方面亟需進一步簡化。
四是品種權維權存在舉證難等問題。由于缺乏維權和執法途徑,對于侵權套牌行為,多數依據假種子進行處罰。只有行政處罰責任,缺乏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品種權侵權明目張膽。責令停止侵權的判決難以執行到位,無法及時、有效制裁惡意侵權行為。
五是農民特權亟需明確。不少侵權企業委托農民進行大規模生產,實踐表明很多情況屬于代繁代制侵權品種繁殖材料,由于現行制度沒有對“農民”和“自繁自用”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品種權人難以追究侵權責任。
三、意義
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強化育種者權利保護符合經濟全球化的形勢及新技術發展的現實要求,是實現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和發展現代種業目標的制度保障。
四、建議
建議相關部門及早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并考慮以下內容:
1、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這將有利于遏制育種剽竊和低水平模仿與修飾育種盛行現象,保護原創育種者的利益,鼓勵真正的原始創新。
2、適度擴大育種者權利舉證范圍。舉證范圍從繁殖材料擴大到收獲物,育種者權利保護鏈條要有所延長。對授權品種,包括生產、繁殖、銷售、提供銷售、種子處理、進出口,以及存貯、運輸等各個環節都得到了保護,這樣權利人才能多渠道、多環節地監督、發現、圍堵侵權行為,收集侵權證據。
3、保留農民特權但有所規定。在我國,“農民”擁有的土地差別很大,特別是隨著土地流轉,新型經營主體呈多樣化發展,“農民”和“自繁自用”與過去相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某些種子企業利用“農民”身份,肆無忌憚侵權。在保留農民特權時,對“農民”、“自繁自用”等要有明確規定。
4、適當擴大保護期限。對品種權保護期延長5年,即規定樹木或者藤本植物為25年,其他植物為20年。
5、簡化受理審查測試流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及填寫內容根據需要適當合并優化。合并申請費審查費,提前繳納費用,簡化費用監控。將申請人提交繁殖材料的時間提前,可以盡快安排DUS測試。增加加快品種權審查程序,對于創新性突破性優良品種、申請人提交的測試報告與官方測試報告高度吻合的,可以適當加快審查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