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整體來看,新種子法共十章94條,舊種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條。新種子法新增新品種保護和扶持措施兩章,并將舊種子法中的種子生產、種子經營、種子使用、種子質量四章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種子監督管理,舊種子法中的“種子行政管理”章節名在新種子法目錄中沒有出現。我們來做對比。
新舊種子法對比要點(以新種子法目錄為順序)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變化:個別條款進行充實,變化率約10%(農財君所用的變化率,即預估不同之處篇幅占新種子法的比率,僅供參考)
與舊種子法相比,新種子法明顯加了一句話“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并且對第十一條內容進行了充實。
新種子法第十一條: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變化:全新的表達方式,變化率約70%
本章新種子法共13條,舊種子法共9條,僅末尾2條款文字較為雷同。
在品種審定方面,新種子法新要求:
第十七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附則中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種登記方面,新種子法新要求: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變化:增加的內容,變化率約100%
共6條,請直接查看原文
第五章+第六章:種子生產經營、種子監督管理
變化:看著相同,實則不同,變化率約50%
新種子法兩章共26條,舊種子法四章共29條。
明顯新增的內容:
新種子法明確提出“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舊種子法的種子生產一章沒有提及“非主要農作物”。
新種子法第三十六條比舊種子法相關內容更為嚴格:
第三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舊種子法是這么說的:
第二十五條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
曾經受爭議的舊種子法“第三十七條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痹谛路N子法中保留,它是舊法中的舊文。
曾有爭議、認為不可行的舊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痹谛路N子法中成為“第四十三條運輸或者郵寄種子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新種子法對分裝種子等進行了完善:
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舊種子法曾說: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檢驗員的條件放寬
舊種子法曾說:
“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
(二)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新種子法僅用了一句話“種子檢驗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新舊種子法對假種子的范疇定義基本一致,對劣種子的范疇定義較為不同。
舊種子法曾認為以下是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
(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新種子法明確以下是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接著新種子法第五十條至五十六條內容較新穎,不僅對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進行了說明與約束,還首次提及種子行業協會、種子質量認證等內容。
第七章 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變化:幾乎一樣,變化率約0%
第八章:扶持措施
變化:全新的內容,變化率100%
此章節是舊法完全沒有的。
認真的你可能會問,舊種子法第九章種子行政管理去哪了?它并入新種子法第六章種子監督管理,除了原先的行政管理外添加了各項監督規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變化:改動較大,具體了許多細節以及加重處罰,變化率約80%
新種子法此章共22條,舊種子法此章共15條。
新種子法加大了對經營假種子、劣質種子的處罰,并分開處罰,尤其對于假種子處罰力度更大。
新種子法較為突出的一點是,只要是違法經營假劣種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刑罰完備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舊法完全沒有提及這點,新法在幾個地方都著重強調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