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我部修訂了《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農業部2011年9月6日發布的《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第1643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6年9月18日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
第三條 申請領取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轉基因棉花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四)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配備棉籽化學脫絨設備;
(五)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2名以上;
(六)種子生產地點、經營區域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準的區域內;
(七)符合棉花種子生產規程以及轉基因棉花種子安全生產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應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申請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技術人員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種子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
(八)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說明;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企業的辦公場所和種子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設主證、副證(式樣見附件2)。主證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至、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編號、轉基因安全證書編號、生產地點、有效期至等。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注許可信息代碼。
(一)許可證編號為“G(農)農種許字(xxxx)第xxxx號”,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證時的年號,“第xxxx號”為四位順序號;
(二)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包裝、批發、零售填寫;
(三)生產地點為種子生產所在地,標注至縣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同時不得超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規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內變更主證、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六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其他事項,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農業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訂的《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第1643號公告)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有效期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屆滿的企業,其原有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動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