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本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也是河北省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扎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法規,對于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農業提質增效和綠色發展,提升種業科技創新水平,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分八章五十條,圍繞種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著力解決種子管理工作中種質資源保護力度不夠、種業科技創新不足、種子監督管理力量薄弱的突出問題,明確實施質量興農戰略,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的新標準、新要求,對未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在確保條例剛性和約束力上下功夫。
——圍繞種質資源保護精準發力。立足河北省實際,通過完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切實解決種質資源保護力度不夠的問題。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名錄,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發展特色產業助力精準脫貧。依托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走差異化發展道路,作為精準扶貧的有力抓手扎實推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引導,提升種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強化市場監管,提高種業發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種優勢,促進農民增收;扶持本地優勢特色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和成果轉化,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良品種;加強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林木品種的選育推廣。
——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以改革完善品種審定登記備案制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為重要途徑,最大限度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條例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審定;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應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的,應當備案;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未審定、登記的農作物品種不得推廣銷售等。
——構建種業區域協作新機制。加強京津冀優良品種選育推廣協同創新,充分發揮種業生態區位、產業資源和土地空間優勢,推動三地種質資源保護共享和育種服務平臺共享。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與北京、天津及周邊區域品種選育、審定協作機制,推進優良品種的選育推廣協同創新,促進種業優勢互補和共贏發展。
——建立完善種子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環境。條例規定了種子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明確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條件,確定了經營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與此同時,對銷售、檢查驗收環節以及遭受損失后如何要求賠償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保障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形成完備的種業監管體系。加強種業市場監管力度,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要加強種子生產基地監管和種子市場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種子、破壞種質資源、假冒授權品種、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等行為。同時,強化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將種子生產經營者的信用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和質量監督檢查,依法開展品種安全性評價;加大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鼓勵種業科技創新。解決河北省現代種業發展基礎薄弱,育種創新能力不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企業的聯結不夠緊密的問題,鼓勵創新、促進發展。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權益分配制度改革,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引導支持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聯合建立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強化種業金融支持。將金融支持作為深化種業體制改革、促進現代種業發展的必由之路,有效推動現代種業與金融融合發展,通過政策引導帶動種子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購儲備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促進種子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