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25日電,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本通知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并或細化類別檔次,確定具體補貼額。對區域特色強、使用范圍小、市場價值高的采棉機和甘蔗聯合收獲機,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分別不超過3萬元、2.5萬元。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各省自行測算確定的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需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對納入多個省份報廢補貼范圍的農機機型,相鄰省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力求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